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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凋天龙游记-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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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不华(1304—1352年),一作达普化,字兼善,元文宗赐名泰不华,蒙古族。世居东北白野山,其父塔不台因任职台州录事判官遂居临海。因父早亡而家道中落,被当时名儒周仁荣收养。延祐八年(1321年)参加江浙乡试获第一名,次年京试高中状元,年仅18岁。泰不华有诗集《顾北集》,今存诗25首。其诗多酬答唱和,如七律《赠坚上人重往江西谒虞阁老》。《元史…泰不华传》“泰不华,字兼善,伯牙吾台氏。初名达普化,文宗赐以今名,世居白野山。……家贫,好读书,能记问。集贤待制周仁荣养而教之。年十七,江浙乡试第一。明年,对策大廷,赐进士及第,授集贤修撰,转秘书监著作郎……至正元年,除绍兴路总管。革吏弊,除没官牛租,令民自实田以均赋役。行乡饮酒礼,教民兴让,越俗大化。”除诗歌创作外,其书法作品也冠绝一时,被历代鉴赏家视作珍品。

    迺贤(1309—?)字易之,号河朔外史,突厥合鲁(葛逻禄)部人。其家族内迁后先定居南阳(今属河南),后又迁居四明(今浙江宁波)。迺贤出身世家,其兄塔海仲良考中进士后名重一时,迺贤则淡泊名利,退居四明山水之间,与名士诗文唱酬。他曾游历大江南北,并旅居大都五年,期间广结名流,每有感触便作诗述怀。他以亲历亲闻写下《新乡媪》、《颍上老翁歌》等长诗,真实反映了百姓的悲惨遭遇。其《金台集》存诗222首。因长于诗词,迺贤曾并誉为“江南三绝”之一。

    阿里西瑛,生卒年不详。字西瑛,省称里西瑛。他是元代回族散曲家阿里耀卿之子,因其身材魁伟,故有“长西瑛”之称。以散曲闻名,自称居室为“懒云窝”,并作一首《殿前欢》自娱,当时著名散曲家贯云石、乔吉等纷纷以咏“懒云窝”相唱和。“懒云窝”后为松江名胜之一。阿里西瑛的散曲,现仅存五首小令,多表现郁郁不得志的苦闷心情。

    丁鹤年(1335-1424),字永庚,号友鹤山人。其先世为西域回族巨商,并在朝中任职。元末,因其父职马禄丁为官武昌,遂为武昌人。他出身官宦家庭,自幼聪颖,勤奋好学,曾由其姐月娥口授经史。《明史…列女列传一…月娥列传》载:“月娥,西域人,元武昌尹职马禄丁女也。少聪慧,听诸兄诵说经史,辄通大义。……娥弟丁鹤年,幼通经史,皆娥口授也。”此后,丁鹤年入南湖书院继续学习儒家经典,曾师事名儒周怀孝,17岁即精通《诗》、《书》、《礼》而有盛名。他博学广闻,精通诗律,其诗取材广泛,以关心民生疾苦为主要内容,有《丁鹤年集》传世,收录346首诗。元亡后,他始终忠于元朝,以“遗民”终老一生。他多才多艺,除文学外,还通晓中医学和数学,对绘画、书法及古代诗论也颇有研究。丁鹤年是萨都剌之后又一位杰出的回回诗人,其诗曾广泛流传,是元末明初较有影响的诗人。

    在众多正统文人的维护下,元代传统诗歌虽然没有失去其正宗地位,但与散曲相比,艺术成就与影响却逊色许多。其一是由于元代初期科举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恢复,而恢复之后却又在考试内容中废弃了诗赋,因而吟诗填词仅仅成为文人抒写个人情感的工具之一。其二是民族歧视政策的实行和元初废除科举,更使得传统文人失去用武之地,文人地位也急剧下降,悠哉游哉的吟风弄月也被饥寒交迫的养家糊口所代替。其三是随着城市商业经济的繁荣和市民文化的兴起,杂剧和散曲逐渐成为雅俗共赏的文学形式,而创作杂剧和散曲也就成为部分落魄文人赖以谋生的工具,更使传统文人和诗词创作雪上加霜。与两宋相比,元代词人不多,词作更少,词的创作几乎被散曲所取代,就是一个证明。由于元代传统诗歌和新兴元曲的差异,有些学者在研究元代文学时十分强调所谓“雅文学”与“俗文学”的区别,若单从艺术形式的角度而言,这当然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两者之间并不完全是截然对立的。元代的“雅文学”与“俗文学”都与社会变化和市民文化密切相关,从元曲来看,“俗文学”的兴盛与发展离不开文人士大夫的参与;从元诗来看,“雅文学”的发展也深受时代风气和市民观念的影响。散曲逐渐“雅化”就显示了二者逐步合流的倾向,赵孟睢⒐嵩剖热思壬朴谧魇畲剩采贸ば醋魃⑶仓っ髁苏庖坏恪S胧蚀醋鞔笥辛档脑泳纭⑸⑶氖⑿校乇鹗巧⑶庵中碌氖栊问降某鱿趾托耸ⅲ蚱屏嗽诠糯枥锍て诰油持蔚匚坏摹拔氯岫睾瘛钡摹笆獭笔浚徊酱俳耸璧钠占啊B碇略兜摹肚锼肌肪褪乔Ч糯械拿�

    元代传统诗歌地位的下降,与程朱理学成为元代官方的意识形态并主导教育制度和教育内容有相当大的关系。元世祖时将《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定为国子学必学教材,元仁宗时将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等钦定为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和标准答案,把诗赋考试完全排除在外。因而,元代的诗歌教育受到严重削弱。由于《诗经》作为儒学经典,仍然是学子学习的教材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儒家正统的“诗教”也因此得到延续。这一点,对元代的诗歌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诗歌成为道德教育的传声筒。但另一方面,元代少数民族诗人群体的出现,却正是得益于元代的教育。由于对汉人的普遍鄙视和不信任,元代蒙古统治者为了培养本民族的子弟和被自己信任的人才,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统治力量,专门为蒙古人和回回人建立了国子学。这个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崇尚儒学的风气。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涌现出众多的少数民族诗人。

    由于受程朱理学影响,元代科举非常重视经文、策论,并将“四书”作为考试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元史…选举志一》载:“元初,太宗始得中原,辄用耶律楚材言,以科举选士。世祖既定天下,王鹗献计,许衡立法,事未果行。至仁宗延祐间,始斟酌旧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为本,试艺以经术为先,士褒然举首应上所求者,皆彬彬辈出矣。”除元太宗时采纳耶律楚材的建议,曾以诗赋选士外,其后的科举考试很不重视诗赋。《元史…选举志一》载:“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九年秋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䴙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以不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得东平杨奂等凡若干人,皆一时名士,而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至仁宗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奏:‘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十一月,乃下诏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徵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绦,《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硃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硃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硃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硃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从上述记载来看,元朝统治者重视的仅仅是儒学的治国之术,对于诗赋文学并不重视。元朝历代皇帝似乎无人能作诗填词。

    元代教育制度和教育体系与宋代基本类似,在京师设立国子学和国子监,在地方建立各级学校。《元史…选举志一》载:“元太宗六年癸巳,以冯志常为国子学总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童子七人从王恂。至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上严教导之术,下考肄习之业。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凡读书必先《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而传习之。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士出题,生员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簿,以凭考校。”这段文字,基本说明了元代儒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为了加强统治基础,还专门为蒙古人和回回人建立了国子学。《元史…选举志一》载:“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诸路蒙古字学。”“(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八月,始置回回国子学。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复置回回国子监,设监官,以其文字便于关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笃意领教。”由此可以看出,巩固统治的现实需要迫使元代统治者不得不重视教育,并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

    元代统治者加强了对教育的控制,在地方行政区域路、府、州、县建立了各级学校,还专门在江南各路、府、州、县的学校内皆设立“小学”,在部分地区设立书院,分别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任命学官。还规定五十家为一社,每社设一所学校,称社学。学官有教授、学正、山长、学录、教谕等职,负责教育生员。《元史…选举志一》载:“太宗始定中原,即议建学,设科取士。世祖中统二年,始命置诸路学校官,凡诸生进修者,严加训诲,务使成材,以备选用。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命云南诸路皆建学以祀先圣。二十三年二月,帝御德兴府行宫,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二十八年,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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