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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鼎-第3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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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简,提供了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既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臿’,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当然是指种田,即《季布传》所说的‘田事’。从事于田的奴婢还有更细的分工,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表明他(她)们和侍、御等不同,乃是一批专职的种田奴隶。古代虽有男耕女织的传统,但西汉时女奴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只是以往所不知的事实,因为在文献中从未提到过。尽管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似乎还有分工,如男奴一般是‘操臿’,操锄者也有,并不多见,而女奴都是操锄。凤凰山竹简中所记每家拥有生产奴婢人数不算多,这和当时社会经济某些特点有很大关系。因为每家拥有奴隶的多少,主要由占有土地多少所决定。从战国开始,虽然土地也渐渐变为一种能买卖的商品,但并不普遍,土地兼并引起人们重视始于武帝时。到西汉末东汉初,土地兼并比武帝时更严重。西汉晚期,张禹有田四百余顷,同时的庶民阴子方有田七百余顷。樊重也是平民,他广开土田三百余顷。垦殖这些田地的自然是奴隶:‘课役僮隶,各得其宜,而财利岁倍’。从王莽的‘王田’到刘秀的“度田’,对抑制土地兼并都无济于事。……《后汉书。第五伦传》说第五伦,‘免归田里,身自耕。’《东观汉记》则说:‘伦免官归田里,躬与奴共发棘田种麦。尝与奴载盐,北至太原贩卖。’东汉民间大量使用奴隶劳力与农耕,在地下出土的实物材料中也可看出,如四川东汉墓常出土持臿和持锄的陶俑。东汉时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大农庄式的多种经营,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奴隶人数也同步增长。特别是从东汉起,随着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拥有田地之家析产别居的现象日益增多,于是奴婢也和田地一样为家产的组成部分。张莹的《汉南记》中则以为‘(明帝外戚)阴庆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弟阴)员、(阴)丹。’东汉时关于田地和奴婢并列在一起的史料,尚有1974年四川郫县所处的一快残碑:‘(奴婢)五人,直(价值)廿万(钱);牛一头,直万五千。’‘王岑田'数顷',直'数'万五千,奴田、奴生、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直廿万钱'。’‘张王田三十'数'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并'七人,直廿万八千(钱)'’。”
“记述秦代奴隶买卖较具体的材料是云梦秦墓所出的《日书》:‘收日可以入(买)人民、马牛、禾粟。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牲。’‘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出入(卖买)臣妾、马牛,是谓并亡’;‘毋以申(时)出入臣妾、马牛、货财’。《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隶而言,‘臣妾’是先秦时期人对奴隶最常用的称谓。据居延汉简,西汉时小奴一名值一万五千钱,大婢一名值两万。西汉后期,王褒的《僮约》说一名奴隶值一万五千。《风俗通》及东汉早期一名男奴值两万。东汉晚期,郫县所出残碑上所记奴婢价,每名4万钱,这比从西汉到东汉早期的价格为高。”
从战国到两汉,是古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阶段。到西汉早期,奴隶劳动在手工业、矿冶方面比农业更突出。西汉末到东汉,工商业致富者减少,大富豪多为大农庄主,密集型的奴隶劳动和大土地结合。魏晋时期,人数愈多,一家拥有僮奴往往是上千人或上万人。
秦汉时农业中的奴隶劳动虽占很大比重,但同时也存在其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对外用兵,财用不足,需要更多的奴隶供剥削。他对一般无市籍的地主,鼓励献出奴婢,按献出奴隶多少,给予终身免徭役或做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汉武帝大规模地没收商贾的田宅、钱财和奴婢,获得数以万万计的钱财。被没收的奴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发到皇帝的苑囿里养狗马禽兽,并分给水衡、少府、太仆(养马、骡、骆驼)、大司农等各个官府供使用。《史记。平准书》载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又说“徒奴婢众,而下河漕渡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郭沫若据四百万石推算出这次被押往长安的有22万奴婢。当时的许多奴婢参加了生产,《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这说明了奴婢比国家奴隶——农民轻松愉快!汉元帝时贡禹说,各官府有官奴婢十万余人,良民出租养活他们,每年费钱五六万万。皇帝同时也是占有十万以上奴婢的大奴隶主。皇帝占有大量公田河苑空地,使用奴隶远不能开发这些田地,有时用‘假(借)’的形式让贫民垦种,作为皇帝的佃户。有封地的贵族,收入也分公费和私费奉养两种。公费是收田租和户赋(每一民户每年纳千二百),供朝见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费用。私费是占有田地、奴婢及征收园池商市税,供贵族私用。(贵族)无限制地占有田地和奴婢到了西汉后期特别严重,迫使某些感到危险的大官员要求朝廷限田、限奴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请:王、侯、公主、官吏、人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占有奴婢:王二百人、侯和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孔光的主张未被实行。
自秦后两千多年,使用奴婢和农奴的大地主庄园和小土地自耕农并存的生产方式一直是的中华诸帝国的生产方式,官方和民间的蓄奴生产方式在中国长盛不衰。各朝各代的蓄奴法律不断,如唐代的《奴法》、清代的《逃人律》,严惩逃奴和窝藏逃奴的人户。《新唐书》刑法志在论当时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时道:“三曰:‘徒’。徒者,奴也”。
通观秦汉法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除了家庭拥有奴隶外,当一个触犯国家法律的公民所犯的罪行比罚金规定的可赎罪严重,但又不严重至被处死时,国家对罪人惩罚和对其他公民的威慑是对其施以徒刑即沦为劳作奴隶(隶臣、妾、城旦、舂)。与死刑相比,徒刑具有保存犯人生命的人道意义,同时又为国家获得了大批成本最低的奴隶劳动力。
古代奴隶社会为了防止奴隶冒充公民或逃亡,迫使奴隶在身体上留有记号,使其在外表上很容易和公民区别开,这使抓捕逃奴变为易事。当一个公民犯了罚金不能赎而又不至于处死的较重罪行后,秦汉国家要将其沦为不同级别的奴隶作为惩罚,并根据罪行轻重附加黥(面额刺字)、劓(割鼻)、刖(斩脚)、宫(割*)等不同级别的伤残人身体的肉刑。秦汉法中在前额或脸部刺字的“黥刑”不减弱奴隶的劳动能力,它和“劓刑”的作用是为奴隶打上持久以至终身不掉的奴役记号或烙印。
汉高祖九年12月,“(赵相)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赵)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钳为王家奴,从王就狱”(《汉书》67页,高帝纪下)。汉高帝曾购求楚将季布千金,濮阳周氏为救他,将其髡卖为奴:“乃髡钳季布,衣褐衣,之鲁朱家所卖之”(《史记》2729页,季布栾布列传)。可见在秦朝和汉初,私家奴要被剃光头发和胡须(髡)并颈戴铁环(钳),着褐色奴衣,而公家奴则分为完(髡)刑和部分剃发须的耐刑二种。男女奴隶的耐发型类似*期间为所谓“罪人”剃的“阴阳头式”。
秦汉国家的军爵赎身法规定臣民或普通奴隶(隶臣妾)可以为国家做贡献为亲属奴隶和自己赎身。秦“军爵律”规定了二级爵(上造)以上的公民降低自己的两级爵位变为庶人(最低公民)可免去自己的亲父母中的一人的奴隶身份;以及第二等级的奴隶(隶臣)斩了足够敌首而连升两或三级成为公士(隶臣→(司寇)→庶人→公士)级公民如果降爵位一级为庶人,他可免除自己妻妾一人的隶妾身份的;同理,一个隶臣身份的工匠斩一敌首,或他的亲属或朋友为其斩敌首,他可升为自由工匠,但身体受肉刑的奴工只能成为半自由的国家工匠。
史料证明秦汉隋唐以来的中国奴隶制度和古代两河流域的巴比伦、亚述、波斯等帝国的奴隶制度基本上是一样的。两河流域早期奴隶制城邦舒如帕克时代(前2600~前2400)的楔形文字契约表明田地和房产是可以出卖的,但没有发现奴隶买卖的文件。可见在西亚文明的城邦建立时期,公私家同样很少使用奴隶进行农牧业生产。战俘多被处死,而不是用作奴隶。随后,从拉旮什城邦时期(前2300~前2200)到亚述、巴比伦、波斯帝国时期(前330),奴隶生产制和小农经济一直并存。在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由于没有国家奴隶制只有债务奴隶制,巴比伦国家不用戴罪立功赎罪的方法来减少沦为奴隶的公民数量,而是禁止私人家庭把有期限的债务奴隶变成真正的终身奴隶。所有的债务奴隶在被奴役四年后都应获得自由。当一个国王即位后往往大赦全国的债务奴隶,其事在国王的年名中被称为“在全国建立了公正(或国民的自由),使人心舒畅”。巴比伦王萨比乌姆以及汉莫拉比和他的4个后代王:叁苏伊鲁那、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阿米察杜卡的年名都证实了他们在其元年发布解负令释放债奴婢的重大举措。和秦汉法把被俘的公民沦为国家奴隶不同,当被俘或失踪的巴比伦士兵回到祖国后,巴比伦法律仍然把他看为公民,把公民享有的份地还给他。当一个在敌国为奴的前公民被商人作为奴隶买回国时,法律要求他的自由不用赎金就立即被恢复。
古巴比伦国家没有发展到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奴隶制,还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法律往往把较重的罪犯处死,而不是沦为奴隶。由于国家对奴隶的数量需求不大,因而没有株连亲属的法律。前14~11世纪的《中亚述法典》比《汉莫拉比法典》晚几个世纪,其中的刑罚已包括为国王劳动20天或1个月,但是和秦汉法比照,罪犯被奴役时间非常短。
秦汉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公有奴隶制阶段:除了公民家庭使用私有奴隶外,奴隶制帝国还大量使用公有奴隶。国家奴隶的来源一部分出自外国战俘,更多的是帝国通过刑法将犯有不同程度罪行的公民沦为不同级别的国家奴隶。
为了增加奴隶的数量,当一个男公民犯法成为完城旦和鬼薪以上的国家奴隶时,他的家属也同时沦为国家奴隶。这就是中国奴隶制刑法中特有的“连坐”和“株连”法。怠于农耕生产而致贫困者,本人及其妻子没为官府奴婢等规定,在秦律中乃为常见。由于皇帝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奴隶实质上是王朝的奴隶。这一制度的特点是,每个公民和家族都可以用货币购买或者战功分得奴隶作为自己的财产,但国家或者王朝可以不花钱仅通过法律的惩罚就可以把许多公民变成奴隶,从而成为国家奴隶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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