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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如此情形,有人提议“耗羡归公”先在山西试行一段时间,看效果怎样后再推广到各地。对这种意见,雍正帝给予驳斥,他说:“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于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他这样讲,表明推行耗羡归公的决心不可动摇,不让臣下再犹豫。这种明确的态度虽然显得武断,但也成为了他行使政治权威的前提。由于雍正帝看到大臣们的意见始终得不到统一,长期争吵下去将于事无益,雍正帝便做出了实行耗羡归公政策的决断。
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初六日,雍正帝发出上谕,首先批评了官员们的目光短浅,不懂得耗羡归公的重要意义。他说:“高成龄提解耗羡一事,前朕曾降谕旨,令尔等平心静气秉公会议,今观尔等所议,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接着又历数了耗羡归属地方的许多祸害。他说:“ 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各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愿查参,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
显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雍正帝站得高看得远,比高成龄更深入。他认识到私征耗羡恰是造成下级营私、上级容隐、吏治不清的原因之一。上级一旦得到下级的实惠,必然会对下级的种种贪婪违法做法有所保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下级也必定有恃无恐,欲壑难填。这样吏治之败坏只会愈演愈烈,不可收拾,所以应当全力消除这种弊端。实行耗羡归公,首先就有利于澄清吏治,而并非像内阁大臣们所说的那样是鼓励属员贪婪。
山西最先推行耗羡归公政策,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省的耗羡率就由原来占正税的30%~40%降到了20%,雍正四年(1726年)又降到了13%。山东在雍正六年(1728年)以前耗羡率高达80%,农民负担相当沉重,后来降到了18%,到雍正六年以后又降至16%。河南同山东一样,原来的耗羡高达正赋的80%,到雍正二年(1724年)实行耗羡归公后,一下子降到了13%。其他大多数地区一般在5%~15%,耗羡率均较低。
耗羡归公之后,收入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用途主要有四:一是作为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弥补国家亏空,四是留作地方公用。
雍正帝实施的耗羡归公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首先,耗羡归公扭转了康熙王朝后期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耗羡归公后,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耗羡银从过去的暗取变为明收,并使数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从而使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
其次,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耗羡归公后,中央政府每年都从耗羡中提取相当一部分用来填补国库亏空,从而确保了国家财政的稳步增长。据统计,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国库存银由康熙六十一年的800万两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多万两。
再次,加强了中央集权。一向归地方支配的耗羡收入转归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以中央的名义统一拨付,或作为地方官员的养廉银,或用于地方的办公开支,或用于弥补地方亏空,或用于赔补国库亏空,使地方政府征收耗羡的收支活动处于中央财政直接、全面的监控之下,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坐收坐支,从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
实行耗羡归公还减轻了人民的负担。耗羡归公后,各省耗羡率一般在10%~15%之间,所收耗羡量比以往州县私征时减少了许多,人民的负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所以说耗羡归公既养了官,又安了民。
总的来说,耗羡归公是雍正年间推行的一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使得吏治澄清,国力充盈,从而为后来的改革措施出台打下了深厚的基础。
设养廉银,杜贪贿行
在实行耗羡归公以后,大部分的耗羡银用在了补偿地方钱粮亏空的方面。后来,在亏空基本上被补足后,部分耗羡银就被转到了地方官员的养廉银上。
所谓“养廉银”,是指给官员生活、办公的补助费,以此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办公中的实际问题,体现皇恩,从而在使他们的基本愿望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不贪污,保持廉洁奉公。
“养廉银”制度是基于清朝官吏俸禄比较微薄这一事实而实行的。清朝在京官员每年的俸银,一品官为180两,二品官为150两,三品官为130两,四品官为105两,五品官为80两,六品官为60两,七品官为45两,八品官为40两,正九品官为33两l钱,从九品官为31两5钱。另外,还按每两俸银给禄米一斛。在外文官俸银同于在京文官,但没有禄米;武官俸银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即使总督这样的封疆大吏,一年的俸禄也只不过180两银子。每年发这一点俸银,不足以维持官员正常的生活,因此才造成了地方官吏私征耗羡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了徇私舞弊、吏治败坏的局面。
当时,官员们贪污的手法多种多样,举不胜举。在诉讼中收取一定的贿赂是官吏主要的财源之一,民间所讲的“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说的就是这样的意思,这在名义上是属于非法的。耗羡私征也是地方官吏的另一额外财源,是一项半合法的收入。康熙帝曾对河南巡抚鹿韦占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每两税银只取一分耗羡,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
耗羡归公后,等于切断了地方官员的一条财路,而如果皇帝又没有增加俸禄,要想让他们正常生活,又要廉洁奉公,地方官员肯定会另谋他策。针对官吏们的实际情况,雍正帝指出:“若一切公用犒赏之需,至于拮据窘乏,殊失封疆之体,非朕意也。”这就是说,雍正帝并不要官吏们空着肚子办事,而是要他们有合乎自己身份地位的经济收入。即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对官员们的高额补助,但官员们必须为官廉洁、杜绝贪污。于是,雍正帝决定把收取的耗羡一部分拿出来用来提高官员的生活,定期给他们发放一定量的养廉银,以求从根子上解决官吏腐败的问题。
不难体会,作为一朝新君,雍正常为当朝臣子们想得的确周到。在皇帝下面当差,若日子过得很清贫,不但失了臣子体面,就是皇上脸上也挂不住。这正是雍正帝的洞悉人情之处和为政风格,他凡事不搞理想化、口号化,而是从现实情况设身处地地打算,连臣子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也极度重视,这也正是雍正帝善于驾驭臣下的韬略。
随着各地钱粮亏空逐渐得以弥补清楚,征收上来的耗羡主要是留作地方公用和留给官员作养廉之费,养廉银的发放数目主要依据官职的高低来确定,各省之间,由于政务繁简及赋税多少的不同,也有一些差别。另外,在这一过程中,雍正帝也逐步将养廉银的发放规范化、制度化了。到雍正十二年(1734年),各省官员的养廉银数大致有了定额,同他们的俸禄相比,高出十几倍至一百多倍,可以说是相当优厚的。例如,原总督的薪俸仅为180两左右,其养廉银则高达15000~30000两不等。陕西、甘肃、云南、贵州等省总督的养廉银达到20000两,比180两的年俸高出100倍以上;江南总督的养廉银更是达到了30000两;最少的如福建、浙江、四川总督的养廉银也有13000两,其中大多数总督养廉银在15000~18000两之间。从二品的巡抚,养廉银也高达10000~15000两。正四品的知府,多者达到6000两,少的也有1000两。七品的知县,多的有2000~3000两,少的也有500~600两。与微薄的俸银相比,养廉银大大增加了官吏们的收入。
养廉银的发放让地方官吏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相比之下,京官的俸禄低微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了。对于这个问题,雍正帝也做了全面的考虑:如果京官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京官仍然会向地方官吏索要,地方官吏也一定会向京官送礼,这样,养廉问题就不会有根本的扭转。雍正帝顾虑及此,于六年(1728年)下令,给吏、户、兵、刑、工五部尚书、侍郎发双俸,新增的这一份叫“恩俸”。兼管部务的大学士也得双份俸银和禄米。在京的品级较低的汉族官员,原先每年只领禄米十二石,大多不够家属食用,雍正三年(1725年),雍正帝令按照汉官俸银数目多寡相应发放禄米,使他们不至花大价钱到市场上购买,后又给他们增加俸银禄米。这样,京官的困难也基本得到了解决,再没有人对耗羡归公一事评头论足了。
耗羡归公除了用于弥补亏空、发放养廉银之外,还用作地方上的办公费用,这一点在最早实行耗羡归公时就由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提出来了。他说:“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费,即可用耗羡银支应。” 当时的湖广总督杨宗仁解释说,征收的耗羡一部分用来“充一切公事之费”,这样,就把每年的办公费用正式列入了政府计划之中。雍正帝接受了他们的建议,并做出了总结:“将经年费用之款项、衙门事务之繁简,仪定公费,派给养廉,俾公事与私用,咸足取资。”意思是把地方政府的办公费也列为耗羡中的重要开支。
由于耗羡银是按地定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而地定税基本上固定不变,耗羡银因此也就相对固定下来。同时,地方官员的养廉银和地方政府的办公费用因依照实际需要来确定,因此上下浮动不大,一般都比较稳定。这样一来,地方政府自己的收入以及使用都比较固定,计划的因素加强了,基本上也维持了收支的平衡。由此可见,核定办公费用的意义并不只在于防止贪污,澄清吏治。它更大的历史意义在于,从固定办公费用开始,一种数字化的精确的政府管理思维开始萌芽。较之以往粗放式的政府管理,办公费用固定化是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进步,也是对地方行政管理的一大促进。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对当时社会有明显的积极意义。首先,养廉银的设置是封建国家和各级官吏在经济斗争中矛盾协调的产物,使用权既收归国家,又适当地照顾了官僚们的经济利益。其次,养廉银的设置是清朝特有的防止官吏贪污的一种经济手段。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吏治有了好转,对清初因低俸而形成的腐败现象有所遏制。雍正帝曾说过:“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宽宥之初心矣。”再次,养廉银制度的实施相对地减轻了百姓负担,对整饬吏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