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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凋天龙游记-第1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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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诵谋拘蘸椤橥そ畔氯硕嘀冢追滓残蘸椤榧易拥堋鹊龋赡芫纱死础保�35'。其实,天地会“用洪字作暗号”,严烟已经讲明,“都是朱、李二家传下的”。也就是说,天地会取“洪”为姓,表示它“反清复明”。“洪”就是借用朱洪武之号,代表朱明王朝。万提喜之子行义被捕之后,在回答清统治者的诘问时把他父亲说成“因乳名洪,排行第二,故多称洪二和尚”,纯粹是愚弄欺骗清廷,掩盖天地会的要害。如果我们今天仍然把天地会指洪为姓的信仰和“三姓结万李朱洪”诗句中的“洪”看成因万提喜号洪二和尚而来,至少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没有找到天地会的真谛所在。

    大家知道,太平天国著名领袖洪秀全在批判总结天地会的历史经验时曾说,“我虽未尝加入三合会(即天地会),但常闻其宗旨在‘反清复明’。此种主张,在康熙年间该会初创时,果然不错的,但如今已过去二百年,我们可以仍说反清,但不可再说复明了”'36'。洪秀全生长的广东,—一直是天地会最为活跃的地区。他虽然没有加入过天地会,但对天地会是十分了解的。他这段真知灼见的谈话,把天地会创立的宗旨说得一清二楚。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谈到洪门天地会缘起时也说:“洪门者,创设于明朝遗老,起于康熙时代。盖康熙以前,明朝之忠臣烈士,多欲力图恢复,誓不臣清,舍生赴义,屡起屡蹶,与虏拚命,然卒不救明朝之亡;迨至康熙之世,清势已盛,而明朝之忠烈亦死亡殆尽,二三遗老,见大势已去,无可挽回,乃欲以民族主义之根苗,流传后代,故以反清复明之宗旨,结为团结,以待后有起者,可藉为资助也,此殆洪门创设之本意也。”'37'

    总之,无论是流传到乾隆年间的天地会文件,还是严烟关于天地会根由的叙述,无论是农民革命领袖洪秀全对天地会的批评,还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先躯者孙中山关于洪门天地会缘起的论述,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天地会创立的宗旨是反清复明。既然如此,天地会就庳运悬康题亘年(妊铭年)岚塱王翘覆亡、公硝装抗清斗争基本结东?…清政权确宾7—救中国大陆的全面统治之后不久舶产物。如果把天地会说成远离明亡百余年后才出现,岂非咄咄怪事?

    同样的理由,如果把天地会成立时间提前到清初顺治年间,说它由郑成功创立,也是不妥的。当时郑成功一直在进行公开的武装抗清,遥奉桂王永历正朔。顺治十六年(1659年)北伐南京之役失败后,他就移师转向台湾发展了。很难设想,郑成功在世,南明王朝尚存,以秘蜜方式为主进行“反清复明”的新时期还未到来之前,天地会就出现了。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史事证明天地会由郑成功首倡。

    道光三十年(1850年)正月,两广总督徐广缙在一封疏奏中说:“臣查三合会不知起于何时,询之绅耆,佥称前明嘉靖年间即有此名目。该匪祖孙习传,父子授受,敛钱惑众,饰耆惊愚,诚为盛世所必诛”。'38'这种所谓明朝嘉靖年间就已存在天地会(三合会)的说法,其不足为信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自然,我们讲“反清复明”是天地会创立的宗旨,并不否认随着清代各个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发展变化,天地会的性质、组织成分也相应有所变化。事实上,乾隆朝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不断侵蚀农村,土地兼论天地会的起源并的加剧,农民两极分化的加速,以及城市手工业的发展部分地排挤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民个体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使得当时广大农村,特别是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中国南方农村,失业农民大量增加。他们当中一部分人成为雇佣劳动者,另外一大部分人则鉴于当时軏商品经济的活跃和转运贸易的发达,离乡背井,涌到水陆交通线上从事肩挑贩运、小本经营,或者浪迹江湖,依靠算命打卦、看相行医、卖唱耍艺为生。这些活跃在三江两湖闽粤水陆交通线上而生活又极不稳定的苦力劳动者和并无固定职业的游民,正为天地会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乾隆时期的有关天地会档案证明,天地会正是从他们中间补充了大量新的血液。由于这些构成天地会的基本群众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和阶级地位所决定,当时的天地会不能不反映他们最关心的切身利益。天地会在发展他们时,往往突出“互相帮助”,“免受欺凌”,“敛钱分用”等经济意图。但是,天地会的政治宗旨并埋有因此而变得模糊起来,它仍然在借用“顺天行道”、“扶明”、“反清复明”之类口号来演出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阶级斗争新场面。如果看不到乾隆朝的新变化,就不可能理解天地会发展的阶段钮性;如果仅仅抓住乾隆朝的新变化,并以此断定天地会是这个时期的产物,那就势必抹煞天地会的漫长历史。这实际上是以偏概全,缺乏辩证的观点。

    二从清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的演变

    看天地会产生的时代

    天地会和明、清时代广为流行的白莲教不同,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异姓结盟的秘密团体。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是结会的基本形式。在探讨天地会的起源中,有的学者引用清朝刑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作为天地会起于康熙年间的旁证;“乾隆说”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批评,认为它不能说明问题。异姓人歃血结盟和天地会究竟有无关系?清朝刑律中的有关规定能否用来说明天地会的起源呢?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地是社会基础的集中反映。清朝刑律禁止“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与复兴天地会的有关规定,就是清代社会现实斗争的集中反映。认真清理一下清朝刑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对于考察天地会的起源显然是很有意义的。

    关于歃血订盟、异姓结拜弟兄这类活动,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明代,随着《三国演义》、《水浒传》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异姓拜把结盟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大明律》也无禁止这类活动的条文。

    顺治三年(1646年),清统治者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大清律。这部《大清律》尚无禁止放血结盟之条款。但是,清统治者为了防止人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对于任何聚众活动,包括象明末以来士大夫们公开结社在内,都是一概禁止的。他们针对异姓结拜曾作出过明确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39'尽管这并非《大清律》的正式条款,可是,它具有同律文一样的效力,在处理现行案件中作为律例加以实施。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最高统治者则进一步规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40'

    玄烨即位后,根据封建专制统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发出谕令,严密法网,多次增修律例。康熙三年(1664年)刑部题准新例载:“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内未载。今酌议得,凡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人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41'康熙七年复准,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42'康熙八年(1669年),刑部新颁律例,则把上述规定作为赌博的附录列在“杂犯”类中。原文为:“实录内凡异姓人结拜兄弟者,鞭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着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为非,所定相应,仍留此例遵行。其立决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如无歃血焚表盟誓,止结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责一百可也。奉旨依议。”'43'

    到了康熙十年(1671年),清朝刑律关于放血结盟的规定,在性质上发生了一个根本变化。这就是它从“杂犯”罪变成了“谋叛”罪。雍正《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十年题准,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杖一百。十二年题准,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未曾歃血焚表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八十。”'44'在这里,清政府对异姓人结拜弟兄事件已经作了严格区别。凡是属于歃血焚表结拜弟兄者,不论人数多寡,一律按谋叛本行律从严惩处。如果无歃血焚表之仪式,按一般结盟活动从宽发落。从“不分人之多寡”可以看出,当时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的活动规模有了扩大,远不只三、两人在一起拜把结盟。

    康熙十八年(1679年),刑部遵照玄烨的谕令,着手编辑《现行则例》。二十八年(1689年)又将它附入《大清律》,并于每篇正文之后加上总注、疏解律义,于四十六年(1707年)辑成。但未正式刊行。雍正即位后继续加以修订,三年(1725年)编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五年正式刊行全国。在雍正初年修订的这部《大清律》中,歃血结盟条款,正式列入了刑律贼盗中的“谋叛”类里,内载:“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结拜弟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45'《大清律集解附例》,上述条款列为“增例”。据该书凡例交代,它实际上是康熙年间的“原刻例”,同康熙十年题准新例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将它说成“雍正三年定”,'46'《大清律例根原》也对上述条款不作任何说明列为雍正三年“现行例”下。从叙述“历年事例”、“律例根原”来讲,均是欠妥的。多年来,一些研究者或者受上面两书的影响,或者以歃血订盟条款正式列入清律谋叛类始见雍正朝修《大清律集解附例》,便认为歃血订盟作为谋叛政治罪,始于雍正初年,其实是不对的。

    雍正初年新增条例为“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拿,惟图掩饰,或至蜂起为盗,抄掠横行,将不行准理又不缉拿之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深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47'这是雍正元年开始纂修《大清律集解附例》时新增内容,九月“刑部议复歃血结盟事理”时,认为它和康熙朝原刻条例相类似,故作为“钦定例”同列在“谋叛”条款中。

    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重修律例,纂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凡见四十七卷,四百三十六门,一千零四十九条。有关禁止歃血结盟条款,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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