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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9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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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05章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军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建设一支强大的现 
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爱军习武;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能随时执行作战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军官胜任本级指挥;士兵胜任本职岗位。执行全训任务单位的训练等级达到一级;其他单位能够圆满完成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铺张浪费等问题。
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密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达到规定的完好(在航)率。教育训练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着装合体;卫生防病防疫符合规定要求。官兵体魄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坚持从严治军、注重打牢基础、加强全面建设、发扬优良传统、勇于创新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高技术战争特点;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全面抓好基础训练。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入伍、专业、战术训练。抓好官兵的智能、技能、体能和心理攻防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积极开展科技练兵;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学习和指挥技能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手中武器和专业技能训练。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值勤、抢险救灾及应付突发事件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
搞好战备教育。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帮助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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