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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9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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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九十九条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三百条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
第三百零一条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
附录
附录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的佩带与缀钉方法
附录六着装序号
附录七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
附录八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九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男女军人参照发型
第202章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 
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二节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附则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一条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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