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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10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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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服现役须满一上以上;招考其他专业的士兵,股现役须满两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应当在本师级单位服役满一年。地方普通中学考生一般应当是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岁以下;入伍时年满二十岁的高中毕业士兵,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三岁(均截止当年一月一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至二岁。
地方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下;初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十六岁以下(均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十四条 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建制连队战斗班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满一年(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海军、空军及兵种的初级指挥专业,在班长、副班长考生数量不足时,士兵骨干也可以报考。
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新闻、文学艺术等专业考生的其他条件,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士兵,可以限额免试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
第五章 选拔和培养
第十七条 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
第十八条 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条 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
第二十条 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第二十四条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院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动员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和有特长的学生报考军队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区、县(市)重点中学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条 报考军队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参加考核的人数一般为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一点二倍。
第二十八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
第八章 体格检查
第三十条 考生的体格检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体格检查,必须在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生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格检查表须经主检医师签名和医疗单位盖章。
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二条 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科目、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干部部确定。命题、审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中毕业的士兵考生,文化统一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六门;初中毕业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
第三十四条 士兵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人数为招生总数的一点五倍以上。考场设在师(旅)级以上单位,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考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将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阅卷评分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文化统一考试成绩应当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文化统一考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七条 对士兵考生,应当根据招生数量、条件及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第三十八条 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训层次,优先****本科和大专招生计划。
保送对象免试入学仅限定于中专班,如本人参加文化统一考试,达到大专或者本科录取要求的,优先入大专或者本科班学习。
第三十九条 对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部队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录取中,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照顾。
第四十条 士兵考生录取工作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连同文化统一考试试卷一并装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必须公开,部队应当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录取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招生院校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填发《录取通知书》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不得录取士兵委托代培生和士兵自费生。
第十一章 复查和复试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条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团(旅)级单位,《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随即注销,并连同其档案在一周内转回考生入学前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部队应当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学的考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移交入学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订标准,列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收士兵学员的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体检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掌握,其它经费由招生院校掌握;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军训(院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分配。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给予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第218章解放军院校招生章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一、总则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是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基础工程。军队院校招生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委员会和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 
体制。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院校、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招生院校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各省军区负责考生的政审、体检和面试的组织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各院校招生的专业、层次、男女生数量、应试语种、文理科和划线类别,严格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军队院校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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