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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返回到我们原有的问题:纽约市政当局是如何判断超过6。69亿美元的预防犯罪预算是一笔恰当的数额?在短期内,市政当局面临给定规模的总预算,并且不得不决定如何在法律执行与其他市政需求(比如说消防、卫生、公园、街道和图书馆等用途)之间分割资金。正如一位警察局长也许试图在他或她的固定预算以内决定警官与设备怎样组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犯罪;一个市政厅将试图选第一种花费在所有机构将会产生最大数量的公众服务的预算组合。
如果花费在消防上的额外金钱,并未产生与假设花费在警察保护上所产生的那样多的“效用”,那么,这一数额就应当配置到法律执行部门去。判断由每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价值是棘手的难题,然而,难题并非就不能克服,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是这样。我们将在地狱峡谷的专题案例(第二十三章)中看到,原油的近似值可以由消费的利益和成本所组成,这可以粗略估算。这同样适用于其他的非标价商品与服务,并且我们经济中公共部门的效率将会随着此类计算的进行和细化而得以提高。
法律执行中固定预算的短期约束,可以通过向州级立法机构要求增加预防犯罪的资金的方式得以改变,于是立法机构将不得不面对与市政当局同样的难题。一个城市的预算只能在以其他方面,比如说学校费用或公园发展等紧缩裤腰带的方式而获得增加的资金。同样的问题是在高等教育上多花费一美元,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比同样一美元用于市政当局财预防犯罪的配置中更大的收益?在衡量产生于任何给定的州级支出的非标价服务的货币价值时,会产生同样困难的问题。
纽约州的确具有在多数州中的多数市政厅所不具有的选择权:它可以提高税收,如果它选择这样做,配置问题将会更加扩大。增加的税收将会减少全体公民中部分人的可支配收入。那些支付额外税金的人,必然判断可获得的增加的公共服务是否值得。例如,因为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投入费用的增加而产生的犯罪率减少,对他们来说,是否与他们本可以从被增加收取的税金中享受到的商品一样有价值?如果他们并不这样认为,那么在下一次选举中,他们就会投票“把坏蛋扔出去”。
以上描述指出对经济问题的非市场式解决方案,从根本上是与市场式解决方案并行的。虽然我们集中于预防犯罪,对各种类型的政府决策和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标准是类似的。
但是在经济中的私有市场部门与公共非市场部门的决策之间,还必须注意某些差异。对后者进行衡量的问题更大一些。比如说我们如何对消遣——公园部门的产品挂上标价牌?在市场情况下,信号更加大声、更加清楚地通过,在这一市场条件下,私有赢利性和变化会“发电报”给企业家们,告知他们什么样的政策是最好的。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接收到的是由他们决策反对者和支持者发出的一片混乱的噪音。立法者处于在以非常不完备的信息运行来试图取悦尽可能多的选民的境地。
某些城市已经试图使用市场机制来改善犯罪预防。几年前,加尼福利亚洲的奥兰治市(靠近洛杉矶),开始根据减少了多少犯罪来对其警察付酬。这一激励计划适用于四类犯罪—入室盗窃、抢劫、强奸和汽车盗窃。在此计划下,在其首次生效时,如果在该年的头8个月与前一年的头8个月相比较,这些类别的犯罪下降了3%,警察就会得到百分之一的提薪。如果犯罪率下降了6%,薪水便额外增加2%。
结果是令人鼓舞的,侦探们在业余时间里制作录像简介,以供特定路线上的巡逻警官使用,整个警察力量开始了一场鼓励在居民住宅进行安全预警的运动。从统计方面来说,结果就更加使人印象深刻,在该计划实施的7个月,上述四种类别的犯罪率下降了17。62%。而其他类别的犯罪数字却保持未变,这表明警察力量并非仅仅将其努力从一个犯罪领域转移到另一领域。
就某一警察部门或某一城市内的资源配置问题来说,有一种方式也许可以改变此类配置。当前,在美国的许多州和城市,一个在街上被殴打,并留下永久性脑损伤的人不能够对此提出诉讼。那个施暴者如果被抓住,将会坐牢。这并不能有助于受害者,他最终还在为犯人们在监狱的食宿支付税金。
但是如果该州或城市对所有悬而未决的损害负责支付的话,受害者(或受其赡养者)可以起诉该州或城市,要求予以赔偿。政府方面对损害平民大众的犯罪行为负有无限补偿的责任,这当然会改变目前预防犯罪和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之间的资源配置情况。
1982年6月8日,一个被称作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法案”的动议在加利福尼亚州得以通过。它要求被定罪者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进行补偿,如今大约有35的州已经建立了对犯罪受害者进行补偿的基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赔偿小于犯罪所造成的全部成本。如果某州有义务对其境内所发生的犯罪支付其全部成本将会怎样呢?这将会对预防犯罪的支出费用有何影响?
这就提出了律师们称作“道德风险”的问题。比如说,如果被抢劫的受害者完全是由市政当局予以赔偿的,那么对个人来说,自己保护他们自己免遭抢劫的动力就会比较小,对其他类别的犯罪也是如此。有一种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方式,便是建立一个市政当局偿付责任的可扣除制度,例如,对于家庭抢劫案来说,市政当局也许对超过500美元的所有损失负责赔偿。如果情况是这样,家庭主人们就仍然会把门锁好、养看门狗,并在夜晚他们外出时保持灯光。
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预防犯罪也是如此。但是后者对社会是有益的,因而在做出有关执法方式费用支出的决策时应当进行权衡。
如果我们将预防犯罪看作是警察力量的产出,那么所使用的投入便是人力与资本,资本由巡逻的车、电脑、监视设备之类组成。如果某一法律执行机构是按照赢利性行业进行经营的,它就会使用某一人力与机器的组合,使得在每一方面所花费的最后一美元产生相等的边际产品。在防止犯罪的资源被用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时,分析资源组合的困难之一,是产出的价值常常是不为人们所知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客观地说预防抢劫比预防非法毒品交易更加为社会所需。
第四篇:社会问题与外部性
我们社会中的很多问题似乎并不适于严格的供给与需求分析。这些问题典型地涉及被称作为外部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某些经济活动对于那些正在产生它们的人的决策过程来说,成本或利益,或者两者兼之是外在的。负面外部性的一个范例是空气污染。
外部性,无论是正面的或是负面的,较典型地是因为共同财产问题而出现。共同财产是在某一时间同时既为大家所拥有又不为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空气、水等多年来一直是被作为共同财产而对待的。既然没有人有效地拥有共同财产,也就没有人有效率地使用(或不予以滥用)它的动力。
缺少产权是动物灭绝经济学、捕蛤经济学、石油溢出经济学、地狱峡谷洪水经济学和交通堵塞经济学这些章节的中心问题,这些都是涉及社会成本与利益的社会问题。
第二十一章:动物灭绝经济学
在1973年参议院商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濒临灭绝动物种属法案》报告中,该委员会总结说:动物灭绝的两大主要原因是猎杀和对其生存环境的毁灭。这一观点中当然有真实的成分:自史前时期起,人类与动物就已经在此星球上为空间和生存环境而相互争夺。然而这一问题远比诸如此类的简单陈述要复杂很多。
让我们从史前时期开始。人类对动物种属的毁灭并非什么新鲜事,一般认为,大约在一万两千多年前,北美洲大多数量大的动物区系的灭绝与人类在此登陆有关。24种哺乳动物与22种鸟现已不复存在了。它们中间有剑齿虎,巨大的美洲驼,20英尺高的地懒,背高7英尺、角宽6英尺的野牛等等。
事实上,地球上曾经存在的种属中,只有0。02%目前仍然存在。当许多人相信人类的猎杀是这些种属灭绝的直接原因时,还有一些与此观点相反的证据。
有关人类对这些动物的灭绝负有直接罪责的论点,是建立在人类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浪费的猎杀者这一观点基础之上的。诸如将动物驱赶至悬崖峭壁的猎杀方法,其结果是有比该部落享用部分多得多的动物被滥杀。由于没有任一群体对这些动物拥有产权这一事实,意味着没有管理这一资源的动力。假如有某一群体认真对待并且管理动物,就会有另一群体与该群体为利用这些动物而竞争。
这一观点并非没有遇到挑战。有人争论说,事实上,原始部落的确管理过这一资源,并且企图只杀死那些较弱的动物,而将该种属的雄性动物保留下来。但是应注意这一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关产权的问题,在动物全部是在唯一部落排他的猎杀范围之内的程度上,该部落具有管理这一资源的动力,并且长期不断地更替这些动物。
美洲的原始部落是否对许多早期动物和鸟类的灭绝负有责任,仍然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人类在稍后一段时期的动物灭绝中所起的作用则清楚得多。第一个已知的例子是欧洲狮的灭绝,其最后的生存者可追溯到公元80年。
现代最为著名的范例是有关旅鸽的例子。曾几何时这些鸽子曾是北美洲、也许是世界上种群最多的鸟类。它们以巨大的群队一同栖息和迁移,其数量也许超过10亿。当鸽群临空飞过时,天空竟然会被鸽群遮盖得黯然无光,有时简直持续数天。19世纪美国鸟类学家兼画家奥杜邦曾测量到一次约40英里长、3英里宽的栖息鸽群。虽然印第安人曾长期猎杀这些鸟类,只是到了白人到来并将鸽子作为其食物时才导致了它们的最终灭亡。鸟儿被人们用网大量地捕杀,到了19世纪末期,这种曾因其庞大的数量而被人们认为是简直无法灭绝的动物,差不多完全地消失了。最后一只为人所知的旅鸽于1914年死于美国辛辛那提公园。
美洲野牛仅仅是侥幸地逃过了同一命运,其游荡在草原上的庞大的群队是猎杀者们易于攻击的目标。随着铁路的出现以及穿越美洲大陆的铁路线的建设,为满足铁路员工们对食物的需求,猎杀者们杀死了数以千计的野牛。当对野牛的毛皮需求也增加时,野牛成为进一步猎杀的目标。虽然由于它的庞大数量,野牛似乎是无法灭绝的,但其结果几乎与旅鸽的命运相同——野牛逐渐被灭绝。尽管印第安人发现他们的食物来源正在被大批毁灭,而发出强烈抗议,但一直迟至19世纪,才制定了某些保护野牛的措施。
旅鸽与野牛的命运显示了保护濒临灭绝之动物种属最主要的两难因境。在没有对这些动物确定所有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试图猎杀它们,以便获得私人收益。人类对食品或衣物的需求与某一特定动物种属生